侵权?侵权!法务部门收到软件公司的维权函怎么办?
作者:山水文园集团法务中心 尤楠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务部门经常会收到不同软件公司(主要为办公软件及设计软件)发来的维权函,函件内容主要为,该企业存在未经合法授权使用其系列软件的行为,并表示其已掌握实际使用其系列软件的相关证据,同时借此向企业提出购买相应数量系列软件的要求。
有些法务部门看到此类维权函认为就是“碰瓷”,将函件束之高阁;有些法务部门如临大敌,不知如何是好。针对该类软件维权事宜,小编结合目前的司法案例做了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法律分析
(一)若企业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或使用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计算机软件行为的,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若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或使用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法院或将倾向性认定被告使用该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构成商业使用,从而认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著作权人需对被告存在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及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若要对被告存在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及使用其软件的行为进行举证,一般会进行证据保全,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在公证处或法院的见证下,现场勘验被告的办公区域内电脑是否装有涉案软件、涉案软件的版本及数量。
2.在公证处或法院的见证下,著作权人通过使用telnet指令方式查看并连接被告服务器域名远程目标服务器端口,以查询服务器所提供服务涉案软件的信息。若被告服务器确实存在涉案软件的信息,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法院或将会认为该检测方式和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由此认定被告服务器主机使用了涉案软件。
(参考案例:苏州爱普电器有限公司与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三)若被告主张员工在公司电脑或网站服务器上出于非商业目的而擅自复制、安装或使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被告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及优势证据规则,被告需对其员工在出于非商业目的复制、下载或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举证且达到使法官足够确信的程度,即该免责情形的证明难度较高。
如相关软件与被告主要业务存在较高相关性,即使被告主张下载该类软件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法院仍然可能倾向性认定被告使用该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构成商业使用,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若被告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将依据侵权人企业规模、使用该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以及著作权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法院或将以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侵权人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侵权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以及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案)
综上,若企业确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或使用某软件的行为,若著作权人因此诉至法院,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企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应对建议措施
1.明确可能涉及侵权范围:对目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软件情况进行自查,明确所拷贝软件份数以及使用该软件的电脑数;
2.停止侵权或尽可能缩小被认定构成侵权范围:尽可能多得停止使用涉嫌侵权软件,并对已复制的软件以及包含该类软件的计算机进行删除等较为彻底的技术处理,尽可能使用同类型替代软件,以缩小可能涉及侵权的范围;
3.搜集免责事由相关证据材料:著作权人若要证明我司存在侵权行为,其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企业可通过相关技术处理及相关证据留存为免责事由的构成创造条件;
4.与对方进行协商:若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较高,即使法院对著作权人存在倾向性保护,仍存在著作权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事的可能,建议企业在完成上述1-3项工作的同时,与对方进行策略性谈判,以企业对其软件的真正需求及尽可能减少成本支出为谈判基础,如能谈判达成一致,则签订相关协议确认企业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管理化建议
1.主动对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果确有复制、安装或使用未经许可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的,可先对不同类型的未经许可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分类。
2.针对企业经营必须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人较容易掌握目标销售群体的情况,且该类软件一般每套售价较高,停止使用或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建议先摸底使用情况,尽快实现软件正版化。采购中,应辨别同一软件不同版本,并正确使用相应的企业版软件;对于价格高昂的专业软件,建议安装在特定电脑中,员工有需要可以去该特定电脑中使用,避免员工为图省事而超授权范围安装相应软件。
3.对于办公区域内的电脑,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发布OA告知等方式,明确责任,避免因员工肆意安装未经许可计算机软件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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